完成人員:呂 賓 李 剛 范振林 張玉梅 李 勇 李 娜 朱勇原 王 靜 楊景勝 張 萌
完成日期:2018年12月28日
成果簡介:
本報告總結了各地礦業權出讓收益制度改革實踐,設計了礦業權占用費調整方案,評價了各地礦業權出市場基準價制定情況,主要成果和結論如下:
自《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以來,各地相繼開展了相關研究,出臺了具體實施辦法,對于維護國家礦產資源權益、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客觀上也存在思想不統一、研究不充分、改革不平衡等問題。建議加快法律修訂,明確礦業權出讓收益和資源稅的性質和功能,處理好企業投資收益、國家投資收益和國家礦產資源所有者收益三者的關系。堅持探礦權出讓收益的所有者權益屬性,鼓勵探索多種收益實現形式。研究起草核定指南,規范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制定。進一步明確使用方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國外礦業權租金一般是根據礦種或租約類型制定差別化累進征收標準,并考慮礦產品價格、經濟發展等實行動態調整。在我國,礦產資源勘查具有明顯的階段性,正常周期一般為10年左右。礦業權占用費和礦業權面積、市場價格、宏觀形勢存在單向的格蘭杰因果關系。因此,提出以下建議:一是探礦權占用費采用“分階段累進制”的思路設計,即在勘查前期(1~3年)實行低門檻起步;在勘查中期(4~9年)實行穩步調節,保證合理勘查需求;在勘查后期(從第10年起)加大調節力度,限制長時間、低成本占有探礦權。二是考慮到油氣區塊面積較大,油氣探礦權占用費的征收標準應略低于非油氣探礦權。三是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建立礦業權占用費動態調整機制。
自2017年下半年以來,各地紛紛組織開展了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研究??傮w來看,各地基本堅持平穩過度、有機銜接、區域協調等原則。然而,在類型劃分、定義內涵等方面存在差異?,F階段,在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制定過程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不統一等問題。因此,礦業權市場基準價的確定,必須在厘清與礦業權價款基準價、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價、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關系的基礎上,區分礦業權出讓方式、礦業權類型和勘查階段,并考慮資源品位、區位條件、用途等因素。同時,建議建立基準價的核定指南,加強礦產品市場動態監測。